公司發(fā)的遣散費怎么處理?學會這三個詞條就夠了!
因裁員而支付給勞動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(包括用人單位發(fā)放的經濟補償金、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),按“職工工資-福利費”計提。“管理費用”包含在分配中。
1.計提時會計分錄:借記:管理費用——福利費。
貸款:應付職工薪酬-辭退福利(不要與福利費混淆)
2.實際支付時的會計分錄:借:應付款-辭退福利
貸款:銀行存款
應交稅費-個人所得稅
3.繳納個人所得稅時:借:應交稅金——個人所得稅。
貸款:銀行存款
離職補償標準1。根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,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;
2、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補償一個月工資;
3、不滿六個月的,補償半個月工資。
4.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(qū)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,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,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。
離職補償金涉及的個人所得稅,離職補償金金額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,免征個人所得稅;超出部分應按規(guī)定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離職補償金所得稅稅前扣除常見:離職補償金計入工資薪金總額,作為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工會經費的基數組成部分。
很明顯,離職員工在企業(yè)中已經不再是“被雇傭或被雇傭”了,所以支付給離職員工的離職補償金不是工資薪金。因此,企業(yè)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,不得將遣散費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(yè)所得稅前扣除,也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的基數。具體來說,所得稅匯算清繳時,這部分支出不得填寫“A105050員工工資調整表”。同樣,“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”第一行“職工薪酬”一欄也不允許填寫。如果你填了表,稅務部門會讓你再減一次。常見二:企業(yè)存在員工離職的可能性,從而提前計提“離職補償金”并計入費用進行稅前扣除。《關于華為集團內部人員調動離職補償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》總稅函〔2015〕299號指出,企業(yè)按照公司財務制度提取職工離職補償金,在年度企業(yè)所得稅匯算清繳時,調整“預提費用”的本年發(fā)生額。職工離開企業(yè)并實際領取離職補償金后,企業(yè)可按規(guī)定進行稅前扣除。
稅款的發(fā)生時間從實際支付時算起,未支付的“遣散費”不得扣除。正確的填寫方法:填寫“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”第24行“其他”欄。
目前,《企業(yè)所得稅法》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法規(guī)并未明確規(guī)定遣散費的稅前扣除標準。所以很多企業(yè)認為企業(yè)實際支付的任何職工遣散費都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。遵循謹慎性原則,我建議,如果企業(yè)支付的職工離職補償金沒有超過《勞動合同法》規(guī)定的標準,確認的費用可以按照企業(yè)實際核算處理,作為與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相關的必要的、正常的支出,在企業(yè)所得稅前扣除;超標的,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后進行相應處理。
企業(yè)財務人員在填寫《決算申報表》時,可在“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”第24行“其他”一欄填寫企業(yè)實際支付的“遣散費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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